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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首例虐待被看护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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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04-10 14:34:33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小孩子淘气很正常,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的两名幼儿园老师却无法忍受孩子的调皮,多次推搡踢打幼儿,导致一名幼儿受伤。近日,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幼儿园教师虐待被看护人案宣判,两名教师均被法院判决有罪。据悉,该案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内蒙古自治区首例虐待被看护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任某、刘某原是呼和浩特市某艺术幼儿园教师,且均为95后年轻女性。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5月10日,任某、刘某以被看护幼童刘某淘气、不好管为由,多次采取推搡、踢打等方式虐待刘某,致使刘某受伤。后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所受伤害为轻微伤。
2016年5月下旬,任某、刘某经举报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年11月11日,赛罕区检察院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任某、刘某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鉴于案发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法院据此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二人从事看护工作一年。(来源:正义网 作者:其其格 李晓静 崔伟)
法律链接:
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