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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哈尔滨医大医生被杀案判无期徒刑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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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2-10-21 12:01:23
- 来源:
- 作者:何继成律师
根据《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杀哈尔滨医大医生的被告人李梦南不适用死刑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不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情节,因此,被告人的未满18周岁还可以适用《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次,由于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必须选择一项,且只要选择了一项就不违法,如果选择减轻处罚,被告人只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本案中,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选择了“从轻处罚”而没有选择“减轻处罚”,再根据《刑法》第62条“犯罪分子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法”的规定,无期徒刑的从轻还是无期徒刑,不能低于无期徒刑,因此,量刑结果判处了被告人李梦南无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据报道】: 因对医生的治疗方案产生误解,遂产生杀人之念,持刀追砍医护人员,致使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生一死三伤。19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梦南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共计682061.46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李梦南与其祖父李禄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哈医大一院)五号楼五楼风湿免疫科治疗李梦南所患强直性脊柱炎。因李梦南还患有继发性肺结核,故医生建议先治愈肺结核,再治疗强直性脊柱炎,李禄对此表示理解,但李梦南对治疗方案产生误解,认为医生故意刁难不给其看病,遂产生杀人之念。
当日16时许,李梦南在哈医大一院住院处附近的平安仓买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来到该院风湿免疫科医生办公室,持刀刺该科实习医生被害人王浩(男,殁年28岁)颈部一刀,刺医生被害人王宇(男,32岁)头面部及左腕部数刀,刺实习医生被害人于惠铭(女,25岁)头部一刀,刺医生被害人郑一宁(女,30岁)面部一刀、右耳部一刀。王浩因颈部被刺致右颈静脉损伤,失血死亡;王宇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九级残,右眼部损伤构成轻伤、十级残,左腕部损伤构成轻微伤;郑一宁面部损伤构成轻伤,右耳廓损伤构成轻微伤;于惠铭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于惠铭报警,公安人员立即赶到案发现场,确认犯罪嫌疑人系李梦南。17时许,公安人员将作案后逃离现场,后与其祖父李禄又到哈医大一院门诊包扎治疗的李梦南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李梦南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东清、赵春云(被害人王浩的父母)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38 815.50元;给王宇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18 304.54元;给郑一宁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4941.4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李梦南的情况调查报告指出,由于李梦南自小父母离异,家庭教育、监管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遇到问题缺少沟通且处理不当,而走上犯罪道路。经庭审教育,李梦南表示知罪、好好改造。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梦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死一人,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梦南因对医生的治疗建议产生误解,为发泄不满事先购买尖刀,连续刺杀多名医务人员,造成严重伤亡后果,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应依法惩处,对辩护人所提医院存在过错,应对李梦南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李梦南作案后逃离现场,回到入住的旅店,后与其祖父到哈医大一院门诊包扎自身伤口,其间既无主动投案的意思表示,亦未委托他人代为投案;被害人于惠铭报案后公安人员赶赴哈医大一院,李梦南对此并不知情,且其被抓获地点亦非其作案现场,故不能认定李梦南自动投案,对辩护人所提李梦南系自动投案进而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支持。李梦南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不适用死刑,辩护人就此所提辩护意见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东清、赵春云、王宇、郑一宁所提赔偿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梦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东清、赵春云经济损失人民币338 815.50元;赔偿王宇经济损失人民币318 304.54元;郑一宁经损失人民币24 941.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