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交通事故赔偿再审案再审申请书
- 阅读数:0次
- 发布日期:2019-01-27 12:30:40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书在书写的格式、形式要件方面严于起诉状和上诉状,本文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申请书的标准格式规范书写。
另外,本文通过公路上堆积泥土导致无驾照摩托车免费载人死亡的损害赔偿的实际案例来解读《侵权责任法》第89条的理解和适用,将公路上堆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以及受害人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进行了证据和法律分析。
本案最终双方在高院主持下调解结案。
再 审 申 请 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盘某某......
一审被告:湖南省xx县公路局。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局局长。
申请再审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服x县人民法院于 2011年11月3日作出的(2011)X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的(2012)x中法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法定理由
申请再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2项、第6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请求
一、对本案予以立案再审;
二、判决撤销(2011)x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及承担1000元诉讼费部分的判决;
三、判决撤销(2012)x中法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及承担388.5元诉讼费部分的判决;
四、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再审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一、二审认定申请再审人“指示他人将黄土堆放在公路上……”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一)一审认定申请再审人“指示他人将泥土倒在公路边”,而二审却认定“指示他人将黄土堆放在公路上”,但二审同时认定“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二审在认定事实上自相矛盾。
(二)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实申请再审人“指示他人将黄土堆放在公路上”,也没有证据证明“指示他人将泥土倒在公路边”。
1、被申请人提交的与申请再审人是否指示将土倒在路上有关的证据仅有2个证人证言:①盘某一:“因为王先会门面取土,故叫司机倒在黄木桥路上”②盘某二:“……作门面基地……所以,王某某叫……拉土倒在……地上”。可以证明,证人不是目击倒土者,即不是知道案情的人,是通过推理而不是所见所闻得出的证言;同时,“作门面基地”或“门面取土”,并不能推理直接得出一定要将土堆放到路上的结论,且证人没有不出庭的法定理由却没有出庭作证。依据《证据规则》,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运土的所有司机的陈述中均没有陈述公路上泥土是自己倒的,更没有承认是申请再审人指示倒在路上的。
3、申请再审人没有指示他人将泥土倒在公路上,也没有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场所承认了指示他人将泥土倒在公路上。
4、被申请人也再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审认定的事实。
二、原审判决申请再审人承担10%责任,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原审案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申请再审人不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摩托车驾驶人和受害人,xx县交警大队作出的第20110124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在没有证据推翻该认定书的情况下,驾驶人就是承担100%的赔偿责任,现再判决申请再审人承担10%责任,也就是本案交通事故责任累计为110%了。因此,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本案如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作为案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9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该法律条文通过列举确认赔偿主体仅为3种行为人(注:只要行为人有下列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为选择性):①在公路上“堆放”物品的;②在公路上“倾倒”物品的;③在公路上“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并没有列举“指示”者作为赔偿主体的规定,也没有授权依照其他法律规定赔偿,因此,不管申请再审人是否有“指示”他人倒土到公路上,均不是赔偿责任主体,原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判决申请再审人承担责任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综上,受害人是在被申请人不救治的2个月之后死亡的,其死亡是否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受害人不戴安全帽具有过错且导致脑部受伤,对全部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审不判决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且在被申请人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决申请再审人承担全部损失10%的责任,明显不公,也不合法。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受害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在肇事司机已经赔偿6万元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有能力和条件救治受害人,却违背医嘱要求、违背良心道德底线强行将受害人带回家中不予救治达2个月之久,最后导致受害人得不到治疗痛苦死去,这是对生命的何等蔑视和残忍!而被申请人不救治的理由却是:“为节约点钱(二审法庭上原话)!”原审法院的判决如果成立,其法律指引作用无非是告诉世人:钱比人的生命更重要!这种判决是与社会价值相违背的!为此,不管是于社会还是于个人,申请再审人将申诉到底!敬请湖南省高院依法立案再审,纠正原审错误!
申请再审人: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