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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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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8-10-28 17:30:59
- 来源:第一财经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
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正式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
《决定》规定,当事人不服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并在施行满三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决定》的一位推进者独家对第一财经记者透露,在具体规定中,负责立法的全国人大解释司法范围会宽泛一些,但六十多天后组建落地的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会公布具体的适合实践的涉案范围,与《决定》会有微妙的变化。《决定》借鉴了美国、日本、韩国等地的经验,过去最高院成立了六个巡回法庭,这相当于第七个巡回法庭,但名称叫知识产权法庭。
“目前(计划)只把难度最高的专利和技术类案件单独拎出来,统一到北京来做一个试点,大概三年。若成功,未来再将商标、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的案件陆续纳入,形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院。”
本周二(10月23日),第一财经记者曾独家解析报道,经过4年多的试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于近日获批,这也是下一步设立全国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或终审法院)的雏形。
涉案范围微妙不同
如何执行人大通过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将结合自身实践执行。前述《决定》推进者称,具体如何落地,还得看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成立,随之公布的涉案范围。
事实上,该范围的微妙不同已有端倪。
《决定》称,一、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二、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但26日晚间同期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讲话有微妙的不同。讲话称,关于案件类型,从我国审判实践看,知识产权案件主要表现为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垄断等。其中,专利又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技术类上诉案件为主,是因为这类案件的专业技术性更强,审理要求更高,与科技创新的关系更为密切,对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意义也更为重要。《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第一条、第二条关于案件类型的规定,综合考虑了我国法院的职能、编制、人员以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分类、特点、数量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知识产权法庭的管辖等问题。”
周强在讲话中又称,《草案》也是是服务和保障国家战略的需要。当今大国关系敏感复杂,我国所处国际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利益的核心要素,在国际经贸关系中的地位更加突出。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专利等上诉案件,能为自由贸易体系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条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是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重大部署,是适应当前国际形势新变化的迫切要求,是破除制约科技创新司法体制机制难题的重要途径。
前述参与推进《决定》的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进一步解释称,这与中美贸易摩擦没有关系。这是中央长期的规划,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审判的需要。
未来全国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雏形
从建立北上广的独立知识产权法院,到本次在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都是在为下一步组建全国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奠定的改革基础。
周强在讲话中称,近日,中央批准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要求统一受理全国范围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实现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迄今为止,世界上10余个国家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均采取“国家层面、高等法院、主审专利”的设立模式,设立目的主要在于,加强专利保护,解决因不同审理法院法律适用差异而导致的裁判冲突。“作为先行探索,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三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在进一步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本次改革是基于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回顾过去,建立全国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也有早期信号。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在201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发[2016]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其中第15条提到“充分发挥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知识产权派出法庭建设,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体制机制。”
北京知产法院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介绍称,北京知产法院和其它地方知产法院的区别是,专属管辖全国专利商标等行政授权确权案件。也就是商标局和专利局审理的,受理的全国所有的知识产权的申请的授权确权都由北京院专属管辖,别的知产法院都不管。
“因为全国的专利和商标是由国家统一来授权的,没有各省分别授权这个机制,这是全国统一的。所以后续司法审查,最好由一家法院来承担。” 她说,“我们的职责和任务更重,未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实际上就是把我们上诉的技术类案件统一规归最高法院直接审理。不再有北京高院审理这个环节。”
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菁对第一财经记者介绍说,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实行的二审终审制就是一个案件要经过一审和二审,拿到终审判决。由于知识产权领域高度的专业性,业界一直期待的制度是一个“少而精”的一审法院,加上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所谓“少而精”的一审,就是因为中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各地法院在审判技术性案件的时候尺度难免不一,需要有一批有经验、高水平的法官,在相对少数的法院进行一审审判,这也是为何建立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的背景。而最新的改革是一个较为节省立法资源,不用改动太多法律的方式。如果单独成立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涉及改动目前多部法律,且条件也并不成熟。
“过去四年,除了北上广,各省也纷纷建立了10多个下设于中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庭。但涉及专利领域的案例,北京的案例数量明显更多,由于对专利持有人的保护力度较强,很多客户首选北京作为上诉地。”何菁说。
对比其他国家,他举例说,美国的情况是各地区联邦法院的案子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最后一关是最高法院。
不同的政策选择,源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多位业界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称,20年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建立与贸易政策直接相关。可以说,当时加入WTO谈判阶段,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推动了中国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和设计。而现在,中国面临发展上诸多更大课题,如:就业、创新、发展、环保、稳定等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