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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重伤量刑情节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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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5-11-10 22:18:55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案情简介】2014年6月9日晚,刘某祥(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梁某飞因故发生争执,过程中,刘某祥遭到梁某飞殴打,随后,刘某祥纠集被告人何某某、莫某凡、石某雷(另案起诉)、蒋某勇(另案处理)等人到中山市古镇一座小桥上对梁某飞进行殴打,刘某祥用水果刀砍伤梁某飞的双手,经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对何某某等人提起公诉。何继成律师作为何某某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诉讼。
何继成律师根据事实紧紧扣住法律的规定,为被告人何某某进行了辩护,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何继成律师辩护意见,依法判处何某某缓刑。这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司法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律人共同追求的法治精髓。
2014年12月12日下午(也就是今天下午),何某某走出了中山市看守所,重新获得了自由,何继成律师衷心希望他以此为戒,在以后的人生路上好好做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在一审的辩护中,何继成律师以简单的算数演绎了法律的规定,简单明了,量刑请求部分一目了然。以下为何继成律师的一审辩护词。
一、罪名和犯罪事实辩。
基于被告人认罪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法庭出示的证据也无异议,辩护人尊重何某某的意思表示,对此,不再作辩论。
二、量刑请求辩。
(一)关于何某某的基准刑。
1、起点刑3.5年【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基准刑:4年【刀伤】
3、基准刑调节情节。
(1)从犯。何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公诉机关对此予以认定,且何某某并没有伤害被害人至轻微伤以上伤情,因此,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上。【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何某某被抓获后,在公诉机关第一次讯问便如实地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今天开庭也没有翻供,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15%以上【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属于积极赔偿,可以减少基准刑15%以上【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何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是因为被害人在事件的起因上具有过错,另外,考何某某毕竟是一个刚进入社会的不懂事的孩子,犯罪后,已深刻反思,并认罪悔罪,可以减少基准刑15%以上【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因此,调节后的基准刑应当为:4年(基准刑)-4×30%(从犯)-4×15%(坦白)-4×15%(赔偿)-4×15%(谅解)=1年以下。
(二)关于宣告刑。
1、犯罪情节较轻。
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诉,致被害人梁海飞重伤的行为人是刘某祥,这一事实清楚。何某某只是出于哥们义气参与了斗殴,没有持械斗殴,也没有致被害人或他人受伤,因此,其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何某某的家庭成年人均是农民,靠卖苦力为生,收入有限,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被告人自己的工资保生活费都困难,在此情况下,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并取得谅解,在庭审中也表示深刻反思,是悔罪的表现。
3、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性。
何某某仅仅是18岁多的孩子,没有社会经验,对社会认识欠缺,在涉及大是大非是面前,只知道讲义气,不知道应当有底线,通过这次事件,他已经深刻认识到了不遵纪守法会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严重后果,也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不幸,同时,这次犯罪具有偶发性,是偶犯,何某某以前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并表示要深刻吸取这次教训,作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即何某某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性。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何某某为人忠厚老实,道德品质较好,在案发之前,从来没有违法乱纪的事实,也没有被行政处分或者行政拘留的事实,其所居住的村委会出具证明认为,如果宣告何某某缓刑,对社区没有任何影响。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刑法》第72条规定,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1年以下,并宣告缓刑,以给何某某一个改过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