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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及其金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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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8-09-14 11:02:59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禹风(化名)入职深圳某某物流公司(下称入职公司)投递员。深圳某某贸易公司(下称货物公司)将价值27万余元的高仿苹果手机显示屏和价值36万元余元的手机委托入职公司快运到深圳某某手机公司(下称手机公司),收货期过后,手机公司没有收到该批货物,遂找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找到入职公司,调取了相关监控录像,该货物由禹风装货并将负责运送。遂报警。公安机关抓获禹风。禹风供述,没有看见手机,仅有300来个显示屏,卖了2万元。公安机关没有抓获到买主。
本案争议的焦点:
1、嫌疑人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2、涉案金额如何确定?
一、关于罪名的认定
嫌疑人供述下班时间,利用仓库没有落锁的疏忽,秘密窃取其他公司(货物公司)的财产,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刑拘嫌疑人。
在报请批捕阶段,何继成律师受禹风家属委托作为其辩护律师,通过会见了解,禹风与入职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且中午时间是可以拉货送货的,同时,仓库货物是其他公司的货物没有错,但这些货物均由入职公司签收了货物运输单据,即入职公司具有保管的义务,具有占有的权利,据此,何继成律师提出律师意见认为,如果禹风涉嫌犯罪,其利用入职公司职务可以进出仓库的便宜,秘密窃取公司保管物,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诉。
各位读者应当知道,如果按照盗窃罪,涉案60多万元,判刑起点在是年以上,而如果一职务侵占罪追诉,则最高刑期也就是五年,一般不会超过3年。这就是为什么要对罪名进行力争的原因。
二、关于金额的认定
由于涉案货物已经灭失,只能是参考购物票据来认定。为此,货物公司提供了在香港购物的票据。
何继成律师认为,这些票据是否真实暂且不说,即使是真实的,从香港进货到大陆是需要报关的,货物公司并没有进口报关单据,怎么证明货物公司有与票据对应的货物走货大陆?即使有这些货物,因为收货单并没有列明是手机、手机屏,怎么证明这些票据对应的货物就是被盗货物?
有无票据对应的货物不能确定,禹风盗窃了货物是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盗窃的货物就是货物公司的货物,入职公司送货的员工并非其一人,因此,涉案货物价款不能确定。
结果: 嫌疑人在开庭后半个月后走出了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