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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伤工友为轻伤被开除,工厂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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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2-10-28 01:31:53
  • 来源: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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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殴如果没有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工厂没有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不能辞退员工,如果辞退,属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何某于2009年5月入职深圳市×××厂,合同期满日为2013年5月27日,与受害人雷某彬为同一个工厂的职工。2012年9月6日,双方因生活小事发生争吵,雷某彬将何某打了一顿,何某因气不过,出去买了一把水果刀将雷某彬砍了一刀,经鉴定为“轻伤”。2012年9月8日,何某被深圳市宝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2012年9月13日,犯罪嫌疑人家属、受害人在何继成律师的调解下,最后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据此,公安机关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作出深公宝撤字【2012】00332号决定书,决定撤销此案,并释放了何某。何某回深圳市×××厂要求上班,工厂告诉何某已经被开除,要求何某写出辞工书后结算工资。何某认为,我没有要辞工,为什么要写辞工书?之后到劳动站投诉要求:1、将扣押的劳动合同给何某;2、开除要写书面辞退书;3、支付经济补偿金;4、支付以前未足额发放的加班工资。
      
        深圳市×××厂在劳动站的要求下,将《劳动合同书》给了何某,并书面告知何某被辞退和辞退的理由是:“因故意伤害案,触犯法律,给予辞退”,但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因故意伤害案,触犯法律,给予辞退”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有法律依据,当然没有经济补偿金支付之说,如果没有法律依据,那么,由于工厂在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没有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下,将何某辞退,应当承担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笔者认为,工厂辞退何×的理由没有依据,应当支付赔偿金,理由如下: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辞退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可以完全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条文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情形。其中,何某“故意伤害案由”可能符合的条款只能是第1款“(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两项。
      
       由于工厂辞退的理由是“触犯法律”而不是严重违反“厂规厂纪”,那么,可以排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第(二)项的适用;即使现在工厂可以改变辞退理由,认为是严重违反“厂规厂纪”,那么,工厂首先应当提供有该“厂规厂纪”,其次,还应当提供该“厂规厂纪”是经合法程序制定的,再次,已经明确告知了何某该“厂规厂纪”,同时,工厂还需要证明该“故意伤害”案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和经营管理秩序带来了损害,工厂要完成这些举证责任,显然已经是不可能的了。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法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份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何某虽然被刑事拘留,也只是犯罪嫌疑人,并不必然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了撤案决定,也就是说,何某不可能再因为此“故意伤害案”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工厂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