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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购买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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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2-10-04 12:56:21
  • 来源: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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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贩卖毒品犯罪中,为了严厉打击贩毒,犯罪嫌疑人只要实施了购买较大数量的毒品,法院一般都会认定贩卖毒品既遂,笔者认为,这与民法的交付理论是相违背的。因此,明知有内部指导意见,但在辩护时依然会按照犯罪未遂辩护。人民法院也会根据情况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按】在贩卖毒品犯罪中,为了严厉打击贩毒,犯罪嫌疑人只要实施了购买较大数量的毒品,法院一般都会认定贩卖毒品既遂,笔者认为,这与民法的交付理论是相违背的。因此,明知有内部指导意见,但在辩护时依然会按照犯罪未遂辩护。人民法院也会根据情况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9日,刘×林在宁波电话向廖×仕购买5000粒“麻姑”,10日上午,向廖×仕提供的帐号打入150000元,后因货源不足,下午2时,廖×仕提供了4000粒“麻姑”给住在刘×林老家里的女友何×军。11日上午11时许,何×军将该毒品送往宁波,在207国道被抓获。经鉴定,该红、绿色“麻姑”分别含甲基苯丙胺16.31%和19.31%,共重369.7克。公诉机关建议对刘×林、廖×仕以贩卖毒品、何×军运输毒品罪量刑无期徒刑以上刑期。
      何继成律师受刘×林母亲委托,作为刘×林的一审辩护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一、刘×林的罪名是非法持有还是贩卖毒品罪。二、如果是贩卖毒品,刘林是否构成犯罪未遂。
     公诉机关支持指控的理由主要是1、刘×林吸毒的毒资与收入来源不符合;2、廖×仕供述称刘×林告诉他说买这些毒品是用来卖的。3、刘×林供述曾经卖过毒品。4、购买4000粒“麻姑”用于吸食不符合常理,因此,本案构成贩卖毒品而不够成非法持有毒品罪。5、因为贩卖毒品通常始于购买,单就购买毒品行为而论,其已具有双面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购买毒品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可能要出售毒品;另一方面,买大宗毒品往往是实施新的卖出行为的起点或必要前提,因而购买毒品行为同时包含了现实危险性;而卖出毒品是把购买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变为现实,这是两个关联均不缺乏独立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要实施其中一个行为,就具备犯罪既遂。
      辩护人认为,刘×林在收到毒品那刻起,对毒品具有控制性,但并不能证明是用来贩卖或者运输,也不能证明是作他用,因此,对刘×林 的罪名定非法持有比较准确,定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刘×林 在宁波一直经营餐馆,且父母也经营宾馆,因此,有一定收入来源,吸毒毒资不能证明是贩卖毒品所得;贩卖毒品的人不会问买毒品用作什么,这是行规,因此,称告诉买毒品是用来卖的与常理不符,况且,在法庭上,廖×仕否认了这个供述。刘×林供述曾经卖过毒品,并没有查证证实。刘×林以前吸食海洛因,为戒毒,通过吸食毒性较小的麻姑,一天最多可吸食80粒,同时,批量购买单价是33元/粒,而小量购买是50-60元/粒,因此,购买4000粒用于吸食符合常理。
     贩卖毒品罪是“行为犯”,不是“危险犯”,而公诉机关辩论的理由是危险犯的特征,因此,是错误的。贩卖毒品是一种交易,只是这种交易在一般的情况下是禁止的而已,按照民法理论,交易的完成,是以交付完毕标的物为标志,同时,交易是双方的,也就是要有交易对象,而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刘×林将毒品卖给谁,即没有交易对象,就更谈不上交易完成了;另外,由于毒品在到达刘×林前已经被收缴,要贩卖已经不可能,符合犯罪未遂的刑法规定。
【判决结果】廖×仕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0元;刘×林,何×军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三被告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