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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承诺放弃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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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11-16 17:23:40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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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社保的承诺书一方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因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可能不能取得相应利益
   在劳动用工合同纠纷中,个别用人单位为了节约劳动成本会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同时,要求员工写下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而有些劳动者本身不愿意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为防止其反悔索赔会要求其写下放弃社保的书面承诺书。该承诺书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这是没有异议的。关键是,员工是否可以此无效作为理由要求用人单位1、赔偿社保损失?2、劳动者以此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何继成律师认为,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劳动者自己已经缴纳了社保,法院应当支持劳动者损失赔偿;如果自己没有缴纳社保,法院不支持。对于第二个问题,劳动者应当先行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承诺书无效,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如果不缴纳,再以拒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应当支持经济补偿金。

    延伸阅读法院对劳动者承诺放弃缴纳社保主张赔偿等的案例和判决理由(来之网络)

       一、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例】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有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缴纳。本案中,魏志武向恒大电子公司提出无需为其缴交社会保险,由恒大电子公司将有关的费用支付给魏志武,恒大电子公司予以允诺。双方的行为均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魏志武、恒大电子公司对于魏志武在职期间未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结果均有过错。魏志武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并未明确向恒大电子公司表示要求补缴有关的费用,也未给予恒大电子公司合理的期限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故此,魏志武以恒大电子公司未为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恒大电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自愿要求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书面承诺无效,不能通过与劳动者的约定而免除该义务的实际履行。但根据权利可以放弃的法理,劳动者作为权利方,既然选择与用人单位约定自愿放弃该项权利,该情形属于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补缴义务,但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违诚信原则,该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但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劳动者签署承诺放弃购买社保申请书后,以用人单位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违背诚信原则,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期间存续后悔,要求用人单位购买,用人单位拒绝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理由】是否将用人单位本应承担的社保缴费金额以现金方式补贴劳动者或劳动者一并承诺放弃要求公司因未为其购买社保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并不影响法院的对承诺放弃购买社保申请书的非法性认定。

  二、用人单位应否为劳动者补缴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欠缴或拒缴社会保险费所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三、用人单位是否需承担本应由社保基金承担而因劳动者放弃购买社保无法获得保障的责任?

      【案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4)之十:谭建与增城市新时新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办理社保案:员工病亡,家属追医保待遇损失成功。

  谭建生前是增城市新时新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新公司”)员工,曾出具《申请书》放弃购买社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009年12月26日,谭建下班回到宿舍后突发脑出血经治疗无效死亡。其家属谭祥等人遂要求新时新公司支付谭建的医保待遇损失。经增城医保中心核算,谭建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医疗费为20888.28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谭建自愿放弃参加社保,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保是法定强制义务,新时新公司仍不能免除其法定义务。故新时新公司应根据核算数额向谭建家属赔偿未购买医保所造成的医保待遇损失20888.28元。

 【理由】社保是国家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收入时给予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即使劳动者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也不能免除其参保义务。

  劳动者承诺放弃购买社保后,发生工伤,须由社保基金负担的费用因未购买,应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