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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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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2-03-23 19:55:51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admin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保护期间(仲裁期间)怎样理解? 2008 年 2 月 1 日 ,贾某入职深圳某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 2011 年 2 月 28 日 。期满后,双方保持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2 年 3 月 16 日 ,公司无辜将贾某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保护期间(仲裁期间)怎样适用?
2008年2月1日,贾某入职深圳某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11年2月28日止。期满后,双方保持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3月16日,公司无辜将贾某辞退。2012年3月22日,贾某向深圳某劳动站投诉。工作人员告诉贾某:你2011年3月1日没有签订合同,要求双倍工资的权利是1年内,即你应当在2012年3月1日前要求双倍工资,你现在来投诉,超过1年的保护期间,我们不支持。
对于工作人员关于双倍工资保护期间的答复,笔者认为是错误的。
我们首先要弄清楚贾某请求的是什么内容?如果贾某请求在2011年3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超过了1年,而现在,贾某请求的是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那么,是否超过了1年呢?这1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公司应当在重新用工的2011年3月1日与贾某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在3月1日到3月31日内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法律是不惩罚公司的,即给了公司一个宽容期间,也就是说,双倍工资是从2011年4月1日开始计算支付,但还不能说4月1日就是仲裁期间的起算日,因为根据我国工资发放的习惯,当月工资是要到下月才发放的,即4月的工资是在5月才支付的。具体到本案,公司是每月15日支付工资,如果,公司在2011年5月15日没有支付贾某2011年4月的双倍工资,那么,贾某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即请求双倍工资的起算日是2011年5月15日,如果没有时效的中断、中止情形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贾某请求权的实现要在2012年5月15日前主张,否则,将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支持。因此,贾某在2012年3月22日主张权利没有超期。
假设,贾某在2012年5月15日后才主张权利,是否11个月双倍工资全部得不到支持呢?同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