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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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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05-22 14:46:16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一、选择鉴定机构
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很多受害者容易犯下错误。有很多不具有代理资质的公司及个人常常在医院里吹嘘能帮伤者从无级别做到有级别,低级别做到高级别等等。
我们知道,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伤残鉴定是需要根据伤者的实际伤情及恢复情况并结合相关司法鉴定规定来确定的,不是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但是往往有些人就是通过一些非法的手段欺骗司法鉴定人员,或者将伤者的伤情假造以获得更高的级别。这些所谓的号称能搞的定的“黄牛”做完鉴定收了好处费以后就不再理会案子的后续理赔,最终往往就是伤者将鉴定报告提交给法院或者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结果鉴定结论被推翻,伤者只获得了很少的赔偿,而被欺骗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因此在保险公司和法院获得了不好的口碑。
所以说,选择黄牛及其确定的鉴定机构,对伤者来说是没有任何保障的,敬请广大伤者不要盲目的自己去选择鉴定单位,最好是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否则,吃亏了都不知道怎么回事。
二、选择鉴定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明确规定了伤残鉴定时机的问题:“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那么什么是治疗终结?“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即受伤者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出院一般情况下可认为是治疗终结,医院认为病人病情稳定,已不再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话,可以出院回家休养,这样患者出院时就是治疗终结之时。但是,如果病人出院后因原病情的反复又入院治疗,这种情况应当视为治疗没有终结。
一般来说,伤残评定宜在人体受到损害后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也就是说伤残评定以后无需再治疗了(但并不是说所有损伤以后不需治疗了,也有例外情况)。即待基本治疗期满、或已无治疗的需要、或已无治好的可能。一般损伤 3个月以后就可评定伤残了,但是有的损伤还是依具体治疗情况确定。
三、鉴定时伤者需要带齐的材料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X线报告单、CT报告单等;
7、X及CT片;
8、交通事故认定是;
9、司法鉴定委托书;
10、伤者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