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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不进行X光是否可以评定误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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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4-03-15 01:49:13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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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4.10.2.1“骨折与关节脱位:……应常规行X线摄片......
            陈xx于2013年10月1日骑摩托车撞上堆放在道路上的石块,车辆侧翻至左腿骨折,申请伤残鉴定的同时申请了误工日的鉴定,鉴定机构没有行X光直接认定误工日为270日,何继成律师代理被告方提出该鉴定依据不足,主要理由是:
           根据(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4.10.2.1“骨折与关节脱位:……应常规行X线摄片,根据不同部位可适当调整投照角度,必要时可行CT扫描加以明确”的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做X线摄片,一审并没有该X片,鉴定报告也没有提及鉴定机构作了X片。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T521-2004)3.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 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由于鉴定机构没有行X片,就不能确定是否已经治愈,即不能确定误工时间,同时,《鉴定意见书》“四、分析说明1.X线证实,xx,左股骨下端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及关节面,骨折端端成角,其内见多枚小骨碎片影游离)”,该X线是x县人民医院2012年11月9日作出,其后还有一句关键话“建议复查”,即骨折的具体位置等医院并不能确定,待进一步检查。因此,在不能确定骨折位置时,认定“误工日为9个月左右”的依据不足【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规定,如果是“股骨颈骨折”误工日为270日~365日(10.2.12);如果是“股骨干骨折”,误工日则为120日(10.2.14)】,因此,本案中,鉴定机构不进行X光不能鉴定误工日,得出的误工日鉴定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