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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直接指定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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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4-03-15 01:48:46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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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王xx于2013年4月1日骑摩托车掉入道路施工的水渠内受伤,2013年6月16日起诉,诉请医疗费等,2013年7月8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
 

 
  
        【案例】王xx于2013年4月1日骑摩托车掉入道路施工的水渠内受伤,2013年6月16日起诉,诉请医疗费等,2013年7月8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赔偿伤残赔偿金,但没有作伤残鉴定,之后,法院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自行委托湖南xx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开庭时,何继成律师代理被告方提出该鉴定无效,一审法院依旧采信该鉴定结论,被告方上诉,二审法院对此案发回重审。
   
      何继成律师提出该鉴定无效是基于鉴定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其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10条第2款“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的规定,只有经“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协商一致”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才能指定。因此,人民法院直接指定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