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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离开现场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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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8-10-22 15:42:18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法院查明,经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案发路段光线昏暗,刮碰痕迹不明显,刮碰之后货车也并未减速,考虑到重型货车的高度、长度、体积、重量等因素,结合双方的陈述,法院认为司机非因故意而离开事故现场,不属于肇事后“逃逸”。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24条规定“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解,免责是否以“故意”作为前提条件?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24条反复适用于车辆保险,属于格式合同,“离开事故现场”应解释为“故意”为之,否则就是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而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了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