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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易混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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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8-10-10 21:38:49
-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
编者按: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受害者与肇事者、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赔偿比例极容易混淆,以下是法官整理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易混淆问题的解读可以参考,具体赔偿事项需根据证据而定——何继成律师。
一、“伤者从来没有和我商量过,凭什么直接起诉到法院?”
伤者将肇事驾驶员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会依法向被告送达传票及相关应诉材料,但此时机动车驾驶员一方提出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伤者都没有和我打过电话沟通,凭啥就把我告到法院了?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许多驾驶员都错误地认为,出了交通事故后应当首先在交警大队协商调解或者首先通知保险公司,伤者不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小编要告诉广大驾驶员,打官司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只要符合立案条件,无需和任何人进行商量,人民法院就会立案受理。伤者有权不和驾驶员商量,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二、“我明明买了保险,为什么还是被告?”
许多驾驶员存在这样一个错误认识:只要我买了保险,出了交通事故就和我无关,伤者应该直接找我的保险公司。其实这样的观点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交通事故中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说,驾驶员理应及时施救、关心伤者,并积极帮助伤者办理保险理赔。从法律角度来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典型的侵权案件,驾驶员作为侵权人是当然的赔偿义务主体,保险公司因为其和驾驶员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故而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并不意味着免除了驾驶员的赔偿责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买了保险就和我无关的想法是错误的。
三、“我明明买了全险,为什么保险公司不是全赔?”
驾驶员在购买商业险时购买的所谓“全险”,即“不计免赔险”,是指肇事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论是何种责任,商业险均全额理赔的险种,否则保险公司就要按照事故责任减轻5%—20%的赔偿责任。不少驾驶员购买了“不计免赔险”后误以为自己一分钱不用掏的观点是错误的。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和保险范围内的,换句话说,超出保险范围的赔偿项目,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这部分费用将由驾驶员自掏腰包。目前在诉讼过程中有两项费用是不在交强险和一般商业险的赔付范围内的,分别是伤者的部分律师代理费和驾驶员应承担的法院诉讼费,以一起结案标的10万元的交通事故案件为例,驾驶员大约需自掏腰包4000元左右。
四、“法院开庭的时候,我全权委托给保险公司,不到场行吗?”
这个问题其实和小编刚才提到的第二个认识误区类似,许多驾驶员误以为买了保险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甚至连开庭都缺席,实际上这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更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
开庭应诉是驾驶员作为被告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同时也是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理赔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驾驶员作为事发现场的亲历者,有必要向法院阐述对交警认定的事发经过和事故责任的意见,同时到场的保险公司也需核对驾驶员的驾驶证、行驶证等信息。并且,如果驾驶员自身也产生了车损或向伤者垫付了费用等情况,也可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并处理,这一点小编会在下期详细阐述。
五、“我做了被告,会不会有什么不利影响?”
好多驾驶员容易把民事案件的“被告”和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混淆起来。民事案件处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纠纷,换句话说,做原告和做被告,不存在谁对谁错。所以广大驾驶员大可不必紧张,在法庭上实话实说,有理说理,法庭自然会根据双方的证据和陈述,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不过,小编还要提醒广大驾驶员一句,收到判决书后,如果需要向伤者支付赔偿款的,记得按照判决书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否则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因为拖延履行义务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那就真叫得不偿失。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除了要安全驾驶并学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外,也应主动了解交通事故理赔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理赔流程。出现人员伤亡和物损也不用紧张,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按时到庭,如实陈述事发经过和事故责任,并准备好驾驶证、行驶证、保单等相关材料,配合法官、保险公司办理各项手续,理赔流程完全不会像大家想象中的那么繁琐。至于还有哪些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常常犯迷糊的问题,且听我们下期分解。
六、“我是替公司开车的,凭啥我也是被告?”
除了最常见的开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履行工作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大多数人还是有这样的法律常识的:“如果替公司开车造成别人受伤的,那么应当由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许多驾驶员在看到原告将自己也列为被告后,意见很大,认为法院在立案时没有好好审查。
其实像这样的情况,这些替公司开车的司机大可不必紧张。法院在开庭时会查明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是“职务行为”。职务行为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驾驶员是公司的员工并且事发时是在履行公司安排的工作,两者缺一则不能成立职务行为。一旦成立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七、“我明明是同等责任,为什么承担60%赔偿责任?”
大多数驾驶员都会有这样的常识:无责不承担责任,次责承担30%,同责承担50%,主责承担70%,全责承担100%责任。实际上,这种认识也是有失偏颇的。
在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确实适用上述赔偿责任比例。但是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为了更好地保护非机动车和行人的权益,机动车一方要相应多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责任,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无责承担不超过10%赔偿责任,次责承担40%,同责承担60%,主责承担80%,全责承担100%责任。
八、“事故发生后,我的车损为什么保险公司没有全部赔给我?”事发后保险公司没有全部理赔车损,可能有以下三个原因:
1
没有购买车损险
车损险费用占据了车险费用的一大块,许多贪便宜的车主或者没有亲自购买车险的车主,往往可能没有购买或者忘记购买了车损险,此时保险公司只会在交强险的2000元内对车主进行理赔,超出部分则不予理赔。
2
未经定损的,保险公司有权不赔或者少赔
发生事故后,车辆不能马上进行修理,而是应当首先通知保险公司或者物价评估中心进行损失确认,即俗称的“定损”。个别驾驶员心疼爱车,事发后直接修车的行为是错误的,可能会导致你的爱车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
3
事故另一方也有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全额理赔
只有当你是全责时,保险公司才会全额理赔。并非全责时,保险公司只会在责任范围内进行理赔,剩下的赔偿需要向事故另一方进行主张。因此,许多“老司机”在发生碰撞后,在仅有车损的情况下,为了方便快速理赔,可能会主动承担全责。
小编提醒
各位驾驶员,办理车损理赔时,应当带好“三件套”——定损单、维修清单、修理费发票,三者缺一不可。
九、“交警认定事故责任无法查明,凭什么法院判我全责?”
在许多田间小路或者没有安装摄像头的路段,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安装行车记录仪,那么就可能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交警在充分调查取证后仍无法查明事发过程的,就会向事故各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而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交警认定事故责任无法查明。许多驾驶员误以为此时自己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责任无法认定,机动车驾驶员无法证明非机动车和行人存在过错,就应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小编觉得车上装一个行车记录仪还是很有必要的。
十、“保险公司没有派人来开庭 就不能使用保险了吗?”
许多驾驶员在出庭时,一看到保险公司出庭应诉,悬着的心就放了下来。一旦保险公司未派员出庭,就会产生诸如“是不是我的保险有什么问题?保险公司是不是拒绝理赔?法院是不是忘了通知保险公司?”等等莫名的担忧和紧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只要保险公司收到传票,即使不到庭,法院仍然可以缺席审理。实际上,保险公司出于经济成本的考虑,在遇到案件标的较小或者争议不大的案件时有可能不派员出庭应诉,而是通过书面答辩的形式发表意见从而节约开支。不知道听了小编的解释,驾驶员们能不能放下心来呢?
法官说法
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绝大多数驾驶员都不具备交通事故理赔应诉的相关法律常识。虽然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最应当掌握的是熟练的驾驶技术,并牢记交通法规,但也不应忽略对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理赔法律知识的学习。因此,法官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平时要特别关注自己的车险,防止车辆出现脱保情形;买全险种,不要因为贪一时便宜而购买金额较低的商业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特别是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积极配合交警、保险公司、法院等部门合力处理好保险理赔事宜,切勿出现盲目慌乱、拒不配合或者凭“老经验、老办法”等情形。和谐文明的交通秩序,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