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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身亡 同饮者均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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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6-12 14:42:47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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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同饮者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与其一同聚餐饮酒的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关键要看共同聚餐饮酒的人在酒局结束后是否明知行为人存有大量饮酒及是否尽到及时、有效的劝阻。

  案件:

  2016年底,樊先生受邀请参加了一个饭局,大家酒桌上都喝得很多酒。宴席结束后,喝得罪熏熏的朋友陈某驾车回家,当其行至一个交叉路口时,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损人死。几天前,陈某的家人向参加饭局的所有人索要民事赔偿。

  问题:

  樊先生是否应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行为人陈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自己当场死亡,其在实施驾驶行为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饮酒能力、过量饮酒后驾驶车辆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充分认知,但其却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故其对发生事故并造成死亡的结果应负有主要过错责任。

  对于与其一同聚餐饮酒的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关键要看共同聚餐饮酒的人在酒局结束后是否明知行为人存有大量饮酒及是否尽到及时、有效的劝阻。尽到及时有效的劝阻,就没有责任,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案情况来看,樊先生作为聚餐饮酒者之一,在明知驾车的陈某喝了大量的酒,樊先生却对其驾驶车辆未尽到及时有效地劝阻的义务,可以说,樊先生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对于陈某死亡,樊先生虽负有一定责任,但承担的并不是主要责任,因为陈某自身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对于具体赔偿多少钱,樊先生可先行与陈某的家人进行协商,协商不了,再走诉讼程序,由法院根据上述案情及法律规定会酌定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提醒: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以下四种情况的,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是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