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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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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4-02-24 22:23:59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王某与范某是闺蜜。2005年4月的一天黄昏,王某乘坐由范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外出,在公路一拐弯处,与滕某驾驶的一辆逆行大货车相撞,范某当场死亡,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无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范某与大货车司机滕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
王某的父母(原告王父、韩某)认为自己的女儿的死亡是由范某与滕某造成的,因此将范某的父母和滕某作为被告,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万多元。
法院认为,范某虽在该交通事故中与被告滕某负同等责任,但其已经死亡,范某的父母未继承她的任何遗产,因此不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这时王某的父母提出范某的父母已经取得了由于本次事故而获得的范某的死亡补偿金,因此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法庭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范某的遗产,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因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收入的减少,对该收入损失的赔偿。只有受害人的近亲属具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故对原告这一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滕某是受华京公司雇佣、在从事雇佣劳动过程中致王某死亡的,应由华京公司按滕某在该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对原告进行赔偿。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决,死者王某的死亡赔偿金70148.60元、丧葬费8015.50元、医疗费1130.31元、尸检费1600元,共计80894.41元,由黄骅市华京公司按50%的比例赔偿原告40447.21元。由华京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驳回原告对被告范某、李某(系死者范某的父母)、滕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死亡赔偿金是否是遗产?死亡补偿金不是遗产。理由是:
一、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分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补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
二、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遗产必须是公民依法可以拥有的财产和有合法根据取得的财产。而公民只有在生命存在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在公民死亡后才由加害人支付的,死者无法将其作为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进行使用,也不能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牺牲自己的生命来换取合法财产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有违社会的公序良俗。
因此,死亡补偿金不属于死者的合法财产。
法院认为,如按遗产来处理死亡补偿金,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和设立死亡补偿金的立法目的相违背。死亡补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失赔偿,是对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因死亡而导致的未来所能继承的财产的减少而作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