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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匿名
厂方应该给我哪方面的补偿?
我是一名投保职工,2008年7月-2009年7月签过2次半年期合同 2009年8月至今一直没有签, 2010年11月底因为涨工资的问题,给我涨的比同岗位的少.第一次我没有同意,之后厂方直接就不给我涨了.我多次协商都没有成功.这期间到2011年1月17日我一直正常工作.2011年1月13日厂方通过快递下发通知让我1月18日之前到办公室办理手续并停止缴纳保险.请问我现在属于那种类型的合同?厂方应该给我哪方面的补偿? 谢谢
2011-05-10
  • 2011-05-10admin回答
    按照劳动合同法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可要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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