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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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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1-22 17:51:28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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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大家在新闻、报纸、网络等都会看到一则令人高兴的法律事件,那就是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的修改。

  近年来,围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到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还是应由举债一方承担的争议持续不休,由此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提出了质疑,有关“二十四条”存废之争一直持续至今。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保护;又向全国各级法院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了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等7项要求,对于司法实践甄别和排除非法债务、虚假债务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1月1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和补充规定一起织密法网,防止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被负债”的风险,保障了未举债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

  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其中明确的几大原则:

  一、“共债共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二、一方所借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三、一方所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除非债主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从上可知,以前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所负的债务,一般原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一方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推翻夫妻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债务。现在,新的解释就把非举债一方配偶的举证责任减轻了,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到了债权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