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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好还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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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12-07 17:38:06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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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因为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那离婚就是好的?这也不妥,因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含义之一。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与其说离婚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甚至加速了原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解体,不如说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的办法。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离婚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利。

  但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正如一些有识之士所言:结婚、离婚、再结婚、再离婚,作为一种个人自由必须与社会利益一起来被权衡利弊得失,因此这种自由是建立在他人利益之上的,这些人通常包括子女、配偶、纳税人乃至整个社会。

  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我们反对轻率离婚。因为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双方及家庭、社会都会造成一定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人们对待离婚问题一定要慎重。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对于离婚一般首先要调解,以减少轻率离婚现象。

  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方面,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

  a.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婚姻法第29条第2款特别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b.子女由何方抚养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在抚养问题上既要强调保护子女的利益,也要考虑父母的合理要求。

  c.子女抚育费的负担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

  a.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且终止了夫妻之间原有的财产关系。离婚时可供双方分割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限,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行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虽属婚前功尽弃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财产分割方面的某些具体问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妥为处理。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如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离婚时可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应归本人所有。

  b.债务的清偿。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休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