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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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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10-30 16:51:20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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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都是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欠缺结婚条件,导致该婚姻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何区别?下面详细介绍。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请求人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应以《民通意见》第12条的规定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第2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3、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1)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2)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婚姻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产生两个法律后果: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自己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诉讼,以维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