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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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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10-30 16:47:27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案例:
余某(男)与郑某(女)结婚有5年,生有一个儿子。夫妻两人从结婚以来一直吵架,有几次都想离婚,都是看在儿子年幼的的情形下,才一直共同生活到今天。近日,双方再次争吵,都愿意离婚,约定儿子随郑某共同生活,但在协商抚养费时产生争议。
问题:离婚时,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费数额?
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达不成协议或协议无效需由人民法院判决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抚育费负担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抚育费给付期限。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第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3)抚育费给付方法。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孩子抚养费发生争议,可以诉至法院,有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以上的情况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