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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可以起诉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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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10-26 17:43:06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要求是夫妻自愿离婚,如果一方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是不予受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提起诉讼离婚。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民间借贷、人身、财产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中,都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外来不法侵犯时,其民事权利能力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但是,在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婚姻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及精神病患者的父母此时能否以其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的问题,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
从理论上讲,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范畴,结婚、离婚均需当事人自愿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应由本人亲自处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提起离婚诉讼,必须是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且必须是他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外人不得强行代替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即使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不具备此资格。正常人起诉精神病人离婚,法院为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可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并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决。但精神病人起诉要求和正常人离婚,为患精神病的原告指定代理人意义就不一样了,因为原告本身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让代理人替其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不是患精神病的原告真正要表达的意思,这等于强加给原告意思表示能力,从法理上讲侵犯了患精神病的原告自愿表达真实意思的权利。因此法院就不能简单的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首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对待,一是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间离婚就应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按一般案件处理;二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就不能简单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在程序上法院就应裁定驳回起诉,因其不具备主体资格,无须再进行实体审理。其次只要精神病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就只能以判决、裁定的方式结案,因为调解是建立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一方为精神病人的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就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