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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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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10-09 17:14:44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咨询:去年通过法院离了婚,孩子判给了女方,但判决书上只注明了财产和抚养费的内容,并没有注明小孩如何探视。判决书一出来我就多次去找女方商量相关问题,但均被拒绝。所以到现在我没给过抚养费给她,也从来没机会接触我的儿子。前天收到法院的执行令,要我支付抚养费。我又跟女方联系,希望可以解决问题,但又被拒绝。她只叫我把钱汇给她,而不给我看望儿子,理由就是判决书上没有说明儿子能给我看望。我应该有看望儿子的权力啊,不可能要我尽义务而不让我享受权力。离婚都一年,想儿子都快想到我发疯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回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享有探望权,具体探视次数及时间安排由自己视个人情况要求。
探视权的相关知识: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它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
但探望权的行使涉及父、母、子女等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其行使方式必须有所限制。它的行使必须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符合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立法目的,而且要尽量满足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因此,决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不仅必须综合考虑子女的生活、学习等具体因素,还应当考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的工作、生活等具体因素,禁止权利滥用,防止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给直接抚养子女当事人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不便。
离婚本来就是因为夫妻双方的沟通出现问题,而探望权的行使涉及更复杂的具体情况,或多或少,探视权纠纷都会在离异双方间发生。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因下列情形中止:
一是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二是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其继续行使探视机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三是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子女,不愿意接受申请人探视的;四是穷尽各种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愿意协助履行义务的;五是被执行人和子女去向不明,直无下落的。
探视权案件终结执行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申请人撤销探视申请的;二是申请人或其探视的对象死亡的;三是监护权变更,子女依法随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四是由于申请人的原因,确定其享有探视权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考虑到探望权纠纷的特殊性,还是希望离异夫妻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协商,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友好解决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