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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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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7-28 18:09:22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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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的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但是,当事人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一定就会给予办理。那么不能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请看下文。

  一、不能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包括: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到驻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而不必回到国内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二、离婚诉讼判决生效的过程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一般要经过如下阶段: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解除夫妻关系。此时提起上诉没有太大的意义,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而提起上诉到上诉判决又需要数月时间,对于急于离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要经过两次诉讼,即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离后,在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不满6个月以同样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基本都会判决离婚。如果没有公告送达等事件的发生,整个过程将经一年的时间。

  2、双方都同意离婚,只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意见不同的。

  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如果不及时提起上诉,在判决(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就离婚与否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