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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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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06-26 13:51:41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当事人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是: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男女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自愿的,他们签订离婚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
2、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作了适当的分配和处理,并且双方没有争议。
以上就是办理协议离婚的两个条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就可以去当地民政局登记离婚。
二、诉讼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法规是夫妻之间离婚的条件。如果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这个条件比较抽象。所以《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如一方有重大过错,又不愿意离婚,另一方可起诉至法院,经调解无效后,法院直接判决离婚。
在下列情况下,法律也有特殊的限制性决定: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同意;
二、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