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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诉讼离婚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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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6-05 14:15:53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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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军人离婚的也不在少数。军人离婚与一般离婚程序有所不同,那么军人诉讼离婚需要哪些手续?

  一、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

  1、起诉的条件。

  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

  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

  审理军人离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三、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军人离婚案件可以由地方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军人离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分为四种情况:

  1、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

  依照1991年4月9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