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婚姻家庭>离婚诉讼>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离婚后如何行使探望权?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7-05-15 16:59:24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免费法律咨询
  摘要: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那么离婚后如何行使探望权?

  离婚后如何行使探望权?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立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或者在判决离婚时应当对探望权的行使协商一致,明确约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次数等等。目前,在实践中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为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且没有脱离直接抚养方能够监护的范围,容易为直接抚养方所接受;另一种则为逗留性探望,即可在约定时间内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法院在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时,为了确保探望权能够顺利进行,首先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协商决定探望的方式。协商不成时,则考虑子女意愿和双方父母的具体情形,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最终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是以不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为前提的。

  知识延伸:

  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这样安排探望权:

  1、探望权的安排应与子女的年龄相一致。

  根据子女成长发展的规律,不同年龄段的子女呈现出不同的特征,父母协议探望权安排时尤其应注意子女的年龄段差异。离婚律师指出,有些人认为,为了生存和发展,人类的婴儿有寻求安全依附的生物需要,会依附于某个主要目标对象以寻求生存和发展。这个主要的依附对象,通常但并不绝对是孩子的母亲,也可能是孩子的父亲。在幼儿时期,与主要的依附对象之间的分离,会引起婴幼儿的紧张,有些专家认为,这种分离是危险的,应尽可能地避免。在该时期,非居住父母对子女的留宿探望应尽量少,只有在有其他更重要的情况时才可以采用留宿探望。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其对居住父母的依赖逐渐减弱,与非居住父母之间更多或更长时间的交往成为可能,并且通过更多地接触非居住父母及其他人也更有益于子女的社会化过程。进入小学年龄段后,其认知度逐渐提高,特别是当其成长至10周岁以上时,其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增强,在探望权的行使安排上应尽量地听取其意见。

  2、除传统的周末探访外,考虑到特殊日子探望的重大意义。

  传统的定期性探望保持了子女与非居住父母之间的持续交往,有利于维护亲子关系的长期稳定性。特殊日子,如在幼儿时的“六一儿童节”、父亲节或母亲节、父母生日或子女生日等具有纪念意义的时间,父母子女之间的见面交流能提升其相互的满意度,有利于拉近亲子的情感距离。

  3、白天探望与留宿探望在探望的效果上存在重大区别,留宿有助于帮助子女与非居住父母之间发展亲密的情感纽带。

  在留宿时,亲子时问通常较少受到限制和安排,家庭的动力特征得以体现——如给孩子铺床、道声晚安、早上唤醒孩子起床、帮孩子穿衣服以及与之共进早餐。相反,白天的时间很容易受到限制,并且常安排一些亲子共同参加的活动。尽管这些活动对建立和维持亲子关系非常重要,但那仅是孩子身体和心理健康成长和发展过程中非常小的一部分。研究证实,与子女有留宿探望的非居住父亲,比那些仅在白天与子女交流的父亲,在其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上有着更高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