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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可以争取孩子抚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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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04-25 15:03:14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案例:黄先生与胡女士于2011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时,5岁的儿子被判决随胡女士共同生活,黄先生按月承担800元抚养费用。此后,由于胡女士长年外出打工,儿子被实际交由外祖父母抚养。2015年4月,胡女士不幸因车祸而死亡后,黄先生曾多次要求将儿子接回由自己抚养,但胡女士父母坚决反对。然而,法院却采纳了黄先生的请求。(来源:人民日报 新华网)
评析: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指出:“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法律才规定可以由其他有监护责任的人担任监护人。
因此,离婚后,黄先生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外孙随胡女士父母共同生活,只是离婚时作为外孙随母生活的参考条件,如果孩子的祖父母想要争取外孙抚养权的,除非黄先生没有监护能力,否则不能要求获得外孙的抚养权。
知识拓展:
孩子抚养权如何确定?
(一)孩子不足两周岁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孩子在两周岁以上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
5、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孩子或外孙孩子的,可作为孩子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孩子在十周岁以上
1、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孩子的意见。
2、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孩子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孩子的个人的意愿。
3、考虑孩子的意见并不是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4、男方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可从其收入较高,有抚养能力和孩子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孩子的理由来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