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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确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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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04-25 15:17:55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案例:张某某(男)与赵某(女)结婚有5年,婚后生育儿子张某。在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经常吵架,有好几次都想离婚,但考虑到年幼的儿子,才迟迟未办理离婚手续。不久之前,他们又大吵了一次,他们觉得这样下去是相互折磨,都愿意离婚,约定儿子的抚养权归赵某,张某某支付抚养费,但在孩子抚养费上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张某某工资是5000元。赵某要张某某给付2000元抚养费给她。请问,如果诉讼离婚法院会判张某某支付多少抚养费?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法院要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抚养费。
1、如果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如果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张某某月收入在5000元,一般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即每月给付1000元至1500元。除非张某某能够证明其有特殊情况的需要适当降低抚养费,否则法院一般会按照1000元至1500元的数额予以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来源:江西法院网 作者:彭师庆)
知识延伸: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减少或者中止其给付: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