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婚姻家庭>离婚诉讼>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怎么处理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7-03-24 15:40:38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免费法律咨询
       摘要:离婚损害赔偿是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是赔偿离婚过错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过错方对此应当全部赔偿。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只能根据实际生活,参考以下内容确定离婚赔偿的标准:

  1、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方式、时间长短、夫妻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对受害者造成精神上的影响。

  2、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对受害者造成的精神影响。

  3、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等等。

  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要注意的事项

  1.要注意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为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无过错方以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此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4.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5.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6.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曹建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课题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2月第1版,第36页。)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要及时,错过诉讼时效,或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将不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