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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小孩抚养费上诉状怎样写?【男方适用】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3-10-05 11:21:51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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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具有同居关系,被上诉人是否生育小孩以及小孩由谁抚养与上诉人没有法律关系,被上诉人欲主张小孩的抚养费等,应当就该小孩是否为上诉人与其所生承担举证责任。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1982年×月×日生,住×省×县×村 ,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吴某某,女,汉族,农民,1982年×月×日生,住×省×县×村 ,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因子女抚养纠纷不服×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2013)×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一)一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原告与被告相识并相恋……2012年8月双方在被告处开始同居生活……”的事实错误。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只“相识”,并没有“相恋”;

  2、双方并没有“同居”生活,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实有“同居生活”的事实。

  (二)一审认定上诉人“作为陈梅梅之父”的事实错误。

  上诉人不认识叫“陈梅梅”的人,也没有领养叫“陈梅梅”的小孩,更没有与他人生育叫“陈梅梅”的小孩,一审也没有证据证实“陈梅梅”是上诉人的小孩。

  (三)一审认定上诉人“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的事实错误。

  1、上诉人没有承担抚养费的义务;

  2、由于被上诉人诉请的是“抚养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2012年湖南省农村人均消费支出5870元/年计算抚养费和 2个义务人均分承担,即义务人承担5870元/月÷12÷2人≈245元/月·人,而非500元/月;

  3、如按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6000元/年抚养费,那么,将小孩抚养到18岁成人,抚养费为:6000元/年×18年=108000元,远远超出了请求抚养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认定“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在同居期间原告怀有身孕……原、被告系同居关系……”的基本事实不清。

  基于上述理由,双方不存在“同居关系”的事实;被上诉人与他人有过生育小孩的事实,上诉人并非其第一个也非最后一个认识的男人,因此,被上诉人是否怀孕与上诉人并没有因果关系,也不具有惟一性;同时,根据一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此时原告已有孕在身”的文意,双方在“开始”同居生活时,被上诉人已经“有孕在身”,排除了涉案小孩与上诉人具有法律关系的事实。

  三、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住院分娩费1716.02元,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具有同居关系,被上诉人是否生育小孩以及小孩由谁抚养与上诉人没有法律关系,被上诉人欲主张小孩的抚养费等,应当就该小孩是否为上诉人与其所生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上诉人并不承认被上诉人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认为其滥用诉权而不参加一审诉讼,被上诉人却不申请对小孩作DNA亲子鉴定,一审法院也没有通知上诉人协助作亲子鉴定,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一审因为认定事实不清和认定事实错误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等作出了错误的判决,敬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一审的错误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盼!

  
上诉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