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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只能起诉离婚?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4-03-30 01:29:42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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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情形只能起诉离婚: 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以下情形只能起诉离婚:

 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离婚申请的,因为民政局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自愿的离婚意愿。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离婚起诉,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起诉离婚,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起诉,而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虽然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如果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解除关系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5、双方是在国外或港、澳、台登记结婚的。对于不在国内地登记的婚姻,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