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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由父亲抚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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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4-07-07 23:50:56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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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父亲抚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父亲抚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由父亲抚养: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父亲抚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4、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由父亲抚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