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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过错方支付赔偿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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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4-06-29 23:09:30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案例】
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后生一男孩和一对双胞胎。1996年始,因原告男方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感情开始发生纠葛,双方经常打骂,被告于1999年8月离家外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幢价值14万元;两层店房价值16万元;家用电器、摩托车等价值8万元。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长子由被告抚养,一对双胞胎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被告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一对双胞胎;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包二奶”和“包三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赔偿损害赔偿金5万元。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后因原告与张某、刘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与张某生下一个私生子,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现经法院主持调解无效,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法院应予准许。经征询三个婚生小孩的意见,为了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教育及减轻女方的负担,长子由被告抚养,一对双胞胎由原告抚养。对共同财产双方约定同意均分,并从照顾妇女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出发予以分割。原告明知自己有配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过错明显,对被告构成了损害,原告应支付被告损害赔偿金2万元。据此,法院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离婚。二、婚生一对双胞胎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子由被告抚养,抚育费各自承担。三、房屋一幢归原告所有;两层店房归被告所有。四、原告补偿被告家庭财产折价款5万元;五、原告应支付被告损害赔偿金2万元。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评析
本案中,原告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下私生子一个,原告与他人同居并给被告造成损害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实施了违背《婚姻法》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被告方由此受到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损害事实明显存在,而该损害事实是引起夫妻离婚的直接原因。因此,原告的行为符合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原告为过错方,是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被告为无过错方,是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现被告请求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的理由充分,法院依法作出“原告应支付被告损害赔偿金2万元”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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