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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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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4-06-29 23:10:52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婚既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能属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过,这种定性有悖于常理。
以与他人结婚为手段,骗取钱财;以合法的形式(结婚)掩盖非法目的(骗取钱财),是一种骗婚的行为。这种骗婚的行为具有一个特点,违法行为人确实与被骗的当事人进行了婚姻登记。
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显然,唐某与张某的婚姻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
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因不同形态的婚姻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即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合法婚姻的离婚制度。
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因此,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来判决张某与唐某离婚时,确实有点牵强。从婚姻法的本意来看,感情破裂标准应适用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离婚时的情形,而不适用于此类案件的情形。
再看被骗人要求返回财产的诉讼请求又如何适用法律。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以上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显然,张某的情形不属于前两项的情形。如果适用第三项,被骗人则还应该就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举证;如举证不能,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支持。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从婚姻法的本意看,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发生在当事人有真实的缔结婚姻目的的情形下,而不适用于本案案件的情形。
总之,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对本案的骗婚进行定性时,其定性有悖于常理;处理因骗婚引起的纠纷时,很难适用到最恰当的规定,处理结果也将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