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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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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4-03-30 00:30:55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事实婚姻除了不具备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外,其余实质要件均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可见,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具体处理时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认定属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
事实婚姻案件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当事人即使不补办结婚登记,法院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来处理依法先调解,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该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可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而法院受理同居关系纠纷后,不能进行调解,一律予以解除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