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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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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10-18 17:41:22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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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针对夫妻间侵权的一项权利救济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夫妻被侵害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可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可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满足以下要件:

  (1)侵权行为的发生。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有上述四种侵权行为之一。

  (2)行为人存有过错。行为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论行为人是故意的或者是过失的,即应当认定行为人有过错。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求被侵权的夫妻一方须无过错。无过错方的过错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不是指没有任何过错。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该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财产和人身、精神上的损害事实。没有物质、人身或精神损害,也就失去了赔偿的前提。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精神损害是指公民人格权的侵犯而在人的精神上产生的损害后果。

  (4)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该违法行为与感情破裂具有因果关系,即该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夫妻之间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