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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涨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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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4-06-29 18:46:53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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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子婚前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首付和银行按揭贷款。婚后两年办理离婚时,房屋价格已由原来的30万上涨到60万元。女方认为,除去首...

  一男子婚前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首付和银行按揭贷款。婚后两年办理离婚时,房屋价格已由原来的30万上涨到60万元。女方认为,除去首付和男方单独还贷部分,剩余房产价值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谈及房产分割问题时,女方主张将该房屋目前的价值减掉15万元首付款及周浩独自支付的7万元贷款,剩余价值38万元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必须支付其19万元的房款。

 男方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所购,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升值与女方无关,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此房屋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在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女方拥有的权利仅是偿还的购房贷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升值产生的孳息主张权利。因此,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