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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保证金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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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07-24 17:49:40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一、同居保证金有法律效力吗?
同居保证金保证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同居关系的稳定性,这种约定是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同居保证金与彩礼不同。从目的上来说,互送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约,以结婚为最终目的和美好愿望,而“同居保证金”的目的直指同居生活,或者说是为了维持两性关系而已;从后果上来说,民间传统以及法律规定都认为,彩礼的交付不对双方当事人最终是否缔结婚姻构成约束,假若双方未结婚,彩礼即可返还。而交纳了同居保证金的一方如果事后不愿结婚或同居,就不能要求返还保证金的,这样就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甚至是人身自由。因此“同居保证金”与彩礼的性质有本质上的区别。是严重违反法律精神、也直接限制了公民身心自由的。
二、“同居保证金协议”案例
案情简介:
罗某、张某与各自的配偶因种种原因离婚,由于经历相似,两人在2003年11月相识后不久即坠入爱河。2004年12月12日,罗某交予张某人民币12万元。关于此款,双方于同居当日立下书面协议,约定为同居关系的保证金,“如果关系破裂,不能相处,壹拾贰万元归张某所有。”2005年1月7日,罗某搬至张某住处共同生活。为示诚意,罗某将其中国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交予张某,并告知密码。共同生活五个月后,双方发现了解不够,因关系不睦,罗某于2005年5月17日搬出,另租房居住。罗某为12万元保证金深感郁闷,因协商不成诉至闵行法院。
法院认为,将12万元设定为同居关系的保证金,男方在同居之前先行给付女方,约定双方关系破裂不能相处时,该款即为女方所得,其协议的实质是将同居关系金钱化。用金钱来保证男女同居关系的稳定性,不仅违反社会公德,不利于社会稳定,而且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宗旨,此种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法院遂判决:张某应归还罗某人民币12万元。
以案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罗某为了达到与女方同居之目的,将12万元交与张某作为同居保证。这实质上属于一种变相的性交易,对社会风气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均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居保证金”是违背了这一原则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对于张某来说,精神上已经遭受打击,经济上又得不到补偿,觉得自己又亏又冤之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张某的遭遇也许是值得同情的,然而法不容情,权利的保护必须以行为合法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