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婚姻家庭>离婚析产>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家庭共有财产怎么分?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7-07-17 17:37:05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免费法律咨询

  摘要: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取得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那么家庭共有财产怎么分

  【案例】

  家住巴州区清江镇柏林村村民杨希海与苟利明于1998年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育有二子。2009年杨希海以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向巴州区法院起诉,法庭经审理裁定中止该诉讼,先行分家析产。后该家庭成员之间经常发生纠纷,闹得鸡犬不宁。今年6月,杨希海之父母杨志刚、施青兰一纸诉状将其与苟利明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家庭共有的房产。

  巴州区法院民一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蒋登银深入原、被告家中现场踏勘,调查核实情况,公开开庭审理核实相关证据。查明原告杨志刚夫妇原有土木结构房屋一座,2004年二原告经批准将部分旧房拆除,建成砖混结构住房一层共6间,后陆续又在该房一楼上增建了第二层房屋共7间,并在房屋左侧增建了厨房1间和猪圈3眼、牛圈1间。在房屋先后修建期间,二被告未出工,但提供了部分建修资金。

  法庭经审理认为,二原告与二被告为家庭共同成员,期间建设的房屋应作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鉴于二原告提供了老屋基及均满60周岁以上的实际情况,宜在财产分配上适当照顾。

  故法庭判决,该柏林村416号房屋,由原告杨志刚、施青兰享有和使用该房的一层6间住房及厨房1间、猪圈2眼,其余二楼住房7间及猪圈1眼、牛圈1间归被告杨希海、苟利明享有和使用。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家庭又恢复了宁静。(来源:巴中传媒网 作者:佘朝礼)

  【相关知识】

  现代社会家庭可表现为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故家庭财产的种类、范围、价值等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征。在对家庭共有财产纠纷进行处理时,应遵循以下标准:

  1、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的不同以及财产所有权人数量等因素的不同,严格地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对非财产所有人的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而主张权利的任何请求,均不予支持。

  2、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人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人同意而私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

  3、当家庭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发生了争议时,对凡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为共同共有,并按共同共有的有关原则对该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4、严格区别父母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积累购置的财产与父母子女共同投资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的权属。子女向父母给付的赡养费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将该赡养费积蓄起来而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属于父母,对这些财产子女没有所有权。

  5、严格区分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行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行为。前者是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需家庭成员共同为之;后者是家庭成员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无须征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

  6、家庭成员对共同共有财产应经协商一致后再行处分,否则应认定为无效;对于明知有的家庭成员在处分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不提出异议的,则该处分家庭共同财产行为视为已被其他家庭成员所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