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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三次司法解释各说了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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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3-03-12 19:09:26
  • 来源: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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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事人在办理离婚过程中,经常涉及到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子女探望、抚养、DNA鉴定(亲子鉴定)、一方出轨、暴力等导致离婚的赔偿...
         离婚当事人在办理离婚过程中,经常涉及到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子女探望、抚养、DNA鉴定(亲子鉴定)、一方出轨、暴力等导致离婚的赔偿、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区分,特别是婚前一方买房,房产证为一方名字,而婚后却是双方月供,对这样的房产,离婚时是怎样处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中均没有具体规定。下面简单归纳一下上述规定具体操作是在哪个司法解释中,当事人在离婚时,特别是没有律师指导的情况下,可以很方便就能够查到。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的是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7月5日起施行《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