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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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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2-01 17:39:26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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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役军人结婚时,必须与未婚妻(夫)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具体怎么办理?请看下文。

  一、现役军人结婚登记手续

  其实,军人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其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第一,申请。

  军人结婚时,必须与未婚妻(夫)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非军人方)。

  (2)居民身分证(或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

  (3)军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非军人方须就其婚姻状况进行签字声明)。所谓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属于未婚、离婚,还是丧偶等情况。如果是离过婚的人申请结婚登记,还应出示离婚证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自愿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所有这些,都是申请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第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审查中如发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是非自愿结婚的。三是已有配偶的。四是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是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三,登记。

  经过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即确立夫妻关系。

  、现役军人补领结婚证

  当事人因遗失、损毁结婚证的,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领时具备的条件和须提供的材料: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必须曾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由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写明申请人的婚姻状况的证明;当事人如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或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3)当事人持有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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