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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无效婚姻纠纷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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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1-11 17:34:31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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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同时具有婚姻法所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婚姻。本文整理有关处理婚姻无效纠纷的法律依据。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同时具有婚姻法所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婚姻。对此可从三个方面予以理解:1.无效婚姻具备合法婚姻的形式,即办理了结婚登记;2.无效婚姻具有婚姻法所规定的无效情形,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对这些无效情形予以增减、变更;3.只有当人民法院的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的婚姻才归于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此即婚姻登记机关宣布婚姻无效的制度,鉴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规定有此制度,因此,除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都无权宣告婚姻无效。

  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00112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㈠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0044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