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现行婚姻法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 阅读数:0次
- 发布日期:2017-12-01 17:37:35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嗣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以条例实施之日为分界点,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登记,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2、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方可行使离婚请求权;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而坚持“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
那么事实婚姻该如何解除?
如果男女关系属于当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不承认的事实婚姻那么当事人可以自行解除,然后再与他人登记结婚,这时的登记婚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如果当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认可事实婚姻并承认其效力,那么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事实婚姻就不可以自行解除,因为此时的事实婚姻具有与法律婚姻同等的效力,当事人必须通过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行使解除权,在人民法院判决了准予双方当事人之间离婚后方可再与他人结婚,否则就有可能构成重婚罪。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综上所述,我国婚姻法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是指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夫妻关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即使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也不受法律保护,双方随时解除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