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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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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10-30 16:53:37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1、男女双方有结婚的合意。
《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达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二)禁止结婚的条件有:
1、禁止重婚。
2、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符合上述条件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如果不具备法定实质要件的,即使取得结婚证书,婚姻也是无效的。
知识拓展: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可撤销的婚姻
(1)婚姻可撤销的要件: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2)受理撤销婚姻的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3)申请撤销婚姻的期间:
a.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b.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被撤销婚姻的效力:自始无效。
2、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1)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2)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期间: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