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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军人结婚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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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8-04 18:18:41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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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军人结婚除了要满足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办理之外,还要遵守军队上的政策规定,那么我国法律对军人结婚是如何规定?下文为大家整理有关军人结婚的法律知识,供大家阅读。

  我国法律关于军人结婚的规定:

  1、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

  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2、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军队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干部的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3、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4、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

  5、规定了结婚登记与审查的有关事项

  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军人办理结婚通常的步骤: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依据民政部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特殊情况加带:

  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