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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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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12-12 17:39:27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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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2.1)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那么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有哪些区别?

  案例:

  义乌市的一位女士日前给本报“法律热线”来电说,多年前,她与当地一男人在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就同居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在虽然生了小孩,但近年来双方关系很僵,有可能要分手。她问:像她这种情况属于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另外,两者间有什么区别?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按下列原则办理: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这里,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在1994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

  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但此条例删去了“监督管理”这部分内容。即删除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的部分规定。是否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又恢复了“事实婚姻”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可见,我国婚姻法律制度还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及其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只要没有达到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

  关于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相互间后者则没有继承权。

  第二,向法院起的权利不一样。前者双方间关系按合法夫妻对待,比如一方去世时,另一方享有继承权,而诉离婚时,前者既可调解,也可判决,既可调解(判决)和好(不准离婚),也可调解(判决)离婚;而对待后者,法院一律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第三,关于财产关系,前者适用婚姻法有关规定,即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共同所有。

  要指出的是,在孩子的权利和抚养问题上,两者是没什么区别的,即婚生子与非婚生子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