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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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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06-21 13:35:04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开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对于事实婚姻我国法律是保护的,但我国现行法律已经没有有关事实婚姻的规定,而直接依照非法同居关系来定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完全按婚姻法及继承法的相关法律处理子女及财产纠纷;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补办后视为合法婚姻,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