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母亲离家16年回家争丈夫遗产法院不支持的理由
- 阅读数:0次
- 发布日期:2018-09-26 09:06:56
- 来源:紫牛新闻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原标题:【紫牛新闻】母亲出走16年回来告儿子要分“丈夫“遗产,法院:一分钱不给
今年4月25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报道了《母亲抛下6岁儿离家,16年后在父亲葬礼上出现争百万遗产》一文,讲述了一位抛家弃子16年的母亲,在孩子父亲葬礼上突然出现,企图抢夺遗产的事件。当时,母亲周某英上诉到法院,之后一审判决其分得21万余元、而被周某英离家时带走的女儿分得31万余元。
对于这个判决,当年被抛弃的儿子蔡冰(化名)表示从情理上无法接受,母亲抛弃了家庭16年,如今竟然回来抢夺父亲的遗产和死亡赔偿金,这样的行为也让网友议论纷纷。随后,蔡冰提起上诉。
2018年9月18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英的诉讼请求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姐姐蔡某拆迁补偿款31948元,蔡冰分得父亲死亡赔偿金511200元,蔡某应分得1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归蔡冰所有。
16年前,母亲携姐姐离家
6岁的他与父亲相依为命
1987年底,家在四川的女子周某英经媒人介绍,与宿迁市耿车镇的青年男子蔡某俊相识,两人不久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据说这种做法在当地并不少见。
蔡冰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据他后来跟亲人了解到的情况,当时父亲和母亲1987年在宿迁老家结婚时,确实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当时在农村,既没有举行婚礼,也没有领结婚证,这种现象很普遍。”蔡冰说,3年后的1990年姐姐出生,1994年自己来到这个世间。
根据亲友的描述,蔡冰记忆里父母都在的日子是甜美的,同样也是富裕的。“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那会儿,只要能吃苦就能赚到钱。我爸爸特别能吃苦,那时我们家庭条件很好,属于村里比较富裕的,家里有摩托车,有面条机,不是一般家庭可比的。”蔡冰说,父亲虽然不识字,但学会了做生意,不仅操持一些废旧塑料生意,还远到外地打工,做大理石加工的活。
蔡冰在接受紫牛新闻记者采访
蔡某俊常年在外打工挣钱补贴家用,一年难得回家几次,夫妻感情慢慢变淡。在蔡冰6岁那年,母亲竟然带着姐姐弃他而去,这一消失就是16年。
“我妈离开家时,把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都变卖了,外面欠我家的账也收回来,全部带走了,大概有两万多元。”蔡冰对紫牛新闻记者说,对于父母感情方面的事情不便多说。但之后,他家的生活一落千丈,他、父亲和爷爷三人日子过得很艰难。
蔡冰说,当父亲得知母亲带着姐姐离家出走后,立即赶回宿迁老家,四处寻找,又赶到四川姥姥家寻找,被告知母亲并没有回四川。
“因为我父亲不识字,当时只能干苦力,每天给人打工,一个月最多挣500块钱,又要供我上学,又要照顾家里的吃喝开销,真的是不容易。我从小都是捡别人的衣服穿,上学也没有人接送,都是自己走。”蔡冰对紫牛新闻记者说,母亲走后,父亲也一直没有再娶,在爷爷去世后,父子俩相依为命。
在蔡冰的印象里,他从来没有停止过对母爱的渴望。“小时候看到别人都有妈妈,而我没有,心里就很难过,感觉被别人看不起,怕被别人嘲笑,性格就有点自闭。一直到现在,我都觉得有点心理阴影。”蔡冰向紫牛新闻记者表示,其实他一直很想念母亲,但那不是他能够选择的。
母子重逢
竟是父亲葬礼上索要遗产
蔡冰对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说,母亲从2000年带着姐姐离开家后,这16年来一直没有跟父亲或者他联系过,更没有回来看过他们,只是姐姐在2010年回来过两次,只住了一两天就走了。
对于母亲为何离家出走,蔡冰说那时他才6岁,没有太多印象,也没有恨过母亲,反倒是思念或者说是对母爱的渴望超越了这种恨。“没有恨过我母亲,毕竟,不管怎么说,她把我带到这个世界上,虽然她不管我。”蔡冰说,他当时想虽然母亲不管他,但还有父亲。
直到蔡冰的父亲2016年底遭遇车祸去世,母亲才出现。母亲的举动让蔡冰潜意识里,开始由爱转恨了。“她做出这样的事,我真的,真的就有点恨她了。”蔡冰毫不掩饰地对紫牛新闻记者说道,2016年12月份,父亲去世时,蔡冰的堂哥通知了他姐姐,让她来参加父亲的葬礼,母亲也跟着一起来了。
“我跪在那儿给父亲守灵的时候,她就过来和我谈分钱的事。她直接说钱怎么分,要不要给你姐买套房子?要不要给我点钱?”蔡冰回忆称,他当时没有拒绝,后来母亲又找他谈过一次。蔡冰对母亲说,“你就在这边生活,我照顾你,我会养你。以后等我有了孩子,你也能帮着带带,这样就挺好的,我也会给姐姐30万首付买房。你都五六十岁了,拿钱也没有多大用处。”但让蔡冰失望的是,母亲和姐姐都不愿意,说只要钱,要求分一大半,算起来七八十万的样子,这让他伤心且失望。
2018年3月17日,作为被告的蔡冰接到法院的传票,母亲和姐姐起诉他,要求分割父亲及他的财产,共计要分77.5万元。
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周某英与案外人蔡某俊于1987年共同生活,1990年8月9日生育一女蔡某,1994年8月15日生育一子蔡某(即蔡冰)。2000年,原告周某英独自带原告蔡某离开宿迁到外地生活至今。
法院判决,被告蔡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周某英(即母亲)拆迁款79466元、给付原告蔡某(即姐姐)拆迁款103999元;关于蔡某俊(即父亲)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原告周某英应分得137800元,原告蔡某应分得206700元。而被告蔡冰应分得344500元,并驳回原告周某英、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那么当初蔡冰的母亲为何要带姐姐离家呢?紫牛新闻记者想听听她们的说法,多次拨打蔡冰的姐姐电话,试图了解她母亲当年离家的原因和此次起诉的理由,但很遗憾,对方多次掐断电话。
成为被告的儿子:
18年没关心过我,一来就谈钱
“这18年来,她们从来没有关心过我,也从来没有找我正经谈过话,我们的感情淡得只有血缘关系了。那会儿我还没有从父亲去世的阴影里走出来,她们一找我就是谈钱,我真的很伤心,接到法院传票的时候,心里很难受。”蔡冰说,他积极参与了应诉。
在出庭之前,蔡冰聘请了律师,一起进行了一番调查,发现母亲在2000年弃家离他而去后,转而到了安徽涡阳县,跟一名姓王的人生活在一起,又先后生育了3个孩子。本已失去父爱,而眼看就要和母亲、姐姐重续亲情之时,母亲、姐姐的突然起诉,要求分割父亲用生命换来的赔偿款,让他再一次感受到了现实的残酷。
在法庭上,蔡冰认为,母亲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及拆迁款不应得到支持,早在2000年她就没再跟父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过,也没有尽到夫妻间相互扶持的义务,母亲离开宿迁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生育3个子女,财产完全归各自所有,母亲不应该分得死亡赔偿金;此外,对于姐姐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拆迁款的要求,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
蔡冰说,死亡赔偿金是赔偿给死者近亲属的,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即便认定分得,也应分得死亡赔偿金小于10%。蔡冰称,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全部由自己所有,因为父亲的去世只给自己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并没有给母亲和姐姐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她们对父亲没有丝毫的情感。
“母亲从小对我没有一点照顾,对父亲、对这个家没有贡献,也没有承担一点责任,她凭什么来分这个钱?我可以适当和姐姐分这个钱,但不是以这种方式”。蔡冰最后对紫牛新闻记者如此说道。
一审法院通报:
遗产分配份额已照顾被告
此案被公开后,一些网友对此议论纷纷。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4月21日发布了一份关于此案审理情况的通报。
法院通报
从该院发布的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中,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发现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点:
1、关于原告周某英与蔡某俊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问题。法院引用法律规定,认定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已构成事实婚姻,原告周某英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2、关于周某英是否存在违法重婚的问题。法院调查认为,周某英的户籍至今仍在宿迁,而被告蔡某亦未提供周某英与他人的结婚证或周某英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相关证据。蔡某提交的书面证明不足以认定周某英存在重婚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告蔡某为证明周某英重婚提供了居委会的证明一份,载明“周某英与王某某于2000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几年生育三名子女”。从该证据形式看,应属证人证言,证人应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询问,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提交书面证言。而居委会并非是身份关系法定证明机构,其负责人亦未出庭接受质证,仅凭该书面证明不足以认定周某英存在重婚的违法犯罪行为。
如周某英存在重婚行为,也是其后面的“婚姻”无效。此外,周某英、蔡女称曾回过宿迁几次,蔡某俊死亡时,周某英、蔡女也被通知参加葬礼,并由周某英收取礼金,蔡某俊墓碑上亦刻有周某英名字。可见双方是能联系上的。
3.关于蔡某俊的遗产范围。法院分别就因涉案房屋及加盖部分拆迁款、奖励款的继承份额进行了认定,并说明了理由。
4.关于原被告就蔡某俊遗产、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应如何进行分配问题。法院解释称,蔡某俊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应依法平均分割遗产。原被告双方虽然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原告周某英、蔡女自2000年离开宿迁至今,而被告蔡某自小与蔡某俊共同生活,其生活紧密程度远远高于二原告,蔡某俊的意外死亡对被告蔡某的打击理应更大,故在分配遗产、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时,被告蔡某可以多分。本院酌定原告周某英分得20%,原告蔡女分得30%,被告蔡某分得50%。
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判决:
母亲无权继承父亲遗产
姐姐分得近16万元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蔡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母亲周某英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蔡冰支付姐姐蔡某拆迁款6357.9元,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蔡某应分得68900元,蔡冰应分得6201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周某英、蔡某承担。
蔡冰在上诉中认为,一审判决对周某英已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十几年并生育子女三人的事实未予认定。蔡冰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周某英2000年离开家,距今已经十八年,并与王小七重组家庭,共同生活十几年,生育了三个子女。该事实足以说明周某英已经涉嫌重婚罪,其主观上已经放弃与父亲蔡某某共同生活,不应分得蔡某某的遗产、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外,一审判决对拆迁房屋和父亲蔡某某丧礼礼金的认定上也存在问题。
周某英答辩称,一审中周某英和蔡某已经提供了户籍证明,证明周某英和蔡某某系夫妻关系,并生育两个子女,在蔡某某墓碑上刻有周某英名字,周某英系死者蔡某某的妻子。蔡冰认为周某英和蔡某某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蔡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蔡冰上诉状中一面表述自己分割的财产少了,一面又陈述涉案的房子不是其父亲的财产,相互矛盾。一审中周某英认为涉案的房屋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行分割以后才能进行遗产继承。虽然收到判决后,周某英曾有异议,但是考虑到蔡冰系其儿子,需要娶妻生子,因此并没有上诉。周某英在一审起诉之前,经与蔡冰对遗产和拆迁补偿款进行过协商,因蔡冰不同意给其一分钱,因此才提起了诉讼。周某英并不是离家十六年之久,在中途其还回来同蔡某某共同生活过几个月,蔡某某在世时,也从未否认其和周某英的婚姻,因此周某英有权利分得相关的款项。
姐姐蔡某答辩称,蔡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蔡某对于一审判决确定房屋征收搬迁奖励32807元由蔡冰单独享有并不认可。蔡某某去世后,蔡冰未征得周某英和蔡某的同意,擅自签字领取拆迁款,具有恶意占有的故意,该部分款项应当是蔡某某遗产的一部分,不应判决由蔡冰单独所有。一审判决认定蔡某与蔡某某分开生活十六年之久,蔡某某的死亡对蔡冰的打击更大是不合理的。
当时因蔡某某单独带蔡冰到外地经商,周某英和蔡某在家无生活来源,只能出来打工谋生,蔡某因此未能完成学业,而蔡冰一直由蔡某某供养生活,因此蔡某某应当对蔡某补偿更多,遗产应分配更多。因蔡某考虑到蔡冰作为男孩,需要娶妻生子,分多一些可以解决购房等多种问题,故未提出上诉。但蔡冰歪曲事实,利用媒体恶意炒作,让蔡某无法理解和接受。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周某英和蔡某是否有权继承和分割蔡某某的遗产及交通事故赔偿款,分割比例如何确定;一审判决对蔡某某丧礼礼金的性质认定及分配是否得当;房屋权属如何确定,相应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应当如何分配。
法院认为,对争议焦点1,根据本案査明的事实,周某英在1987年与蔡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并生育蔡某、蔡冰两子女,二人以夫妻相称,亲朋好友也认可其二人的夫妻关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系事实婚姻关系。周某英作为蔡某某的配偶,本应依法享有继承权。但周某英在与蔡某某共同生活十三年之后,即带着女儿蔡某离家出走十六年之久,直至蔡某某去世才回来,蔡某某则独自抚养蔡冰直至其成年。周某英作为蔡某某的妻子,蔡冰的母亲,对蔡某某未有尽到任何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对蔡冰也未尽任何抚养照顾义务,对家庭更无任何贡献。而且,周某英在离家期间还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该行为给其家庭、给蔡某某和蔡冰精神上造成严重的伤害。同时,在周某英回来后不久,即因财产分割问题与蔡冰产生纠纷,由此可见,周某英回来的目的并非为了与其他家庭成员团聚和履行家庭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因此,周某英上述行为具有遗弃被继承人及家庭的情形,且时间长达十六年之久,故综合考虑以上相关情节,周某英无权继承蔡某某的遗产。
关于死亡赔偿金,其实质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所以对蔡某某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应当参照遗产继承进行分配。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系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上痛苦的补偿。周某英与蔡某某因事实婚姻组成的家庭因其离家出走而导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因此,蔡某某的死亡并不会给周某英精神上造成痛苦,所以周某英不应分得该笔款项。
对于蔡某,其作为蔡某某与周某英之女,是蔡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其在年幼时被其母亲周某英带离家庭,未能与蔡某某共同生活,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鉴于蔡某在其成年后与其家庭仍有联系情况下也未能对其家庭、对其父亲和弟弟尽到陪伴照顾义务,应当适当降低其遗产继承比例。法院酌定其与蔡冰按照2:8的比例分割蔡某某的遗产。但是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蔡某长期未与蔡某某共同生活,其与蔡某某在感情上已经疏远,生活上更无任何依赖,蔡某某的死亡不会给蔡某精神上造成太大的痛苦,而蔡冰则一直与蔡某某相依为命,蔡某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对蔡冰精神上的打击程度可想而知,故法院认定该笔款项归蔡冰个人所有。
此外,法院在审理中还对涉案的房屋和蔡某某丧礼礼金等事项进行了认定。法院认为,蔡冰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一审判决实体处理有误,应予改判。故法院判决如下: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蔡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蔡某拆迁补偿款31948元;死亡赔偿金,蔡冰应分得511200元,蔡某应分得1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归蔡冰所有;驳回周某英的诉讼请求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涉诉的房屋拆迁款及搬迁奖励合计369335元,蔡某某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89000元,两项合计1058335元。判决后,蔡某获得拆迁补偿款31948元,加上死亡赔偿金127800元,共计159748元,剩下的898587元则归蔡冰所有。
二审民事判决书
和当事人面对面:
就像胸口压了一块大石头被搬开了
紫牛新闻:从庭审开始后到现在,你母亲和你联系过吗?
没有联系过!就在一审法院开庭时,我母亲出现过,她在原告席上,进行质证,和我没有任何私下的交流。
紫牛新闻:对这次判决还满意吗?
终于解气了!我对判决结果很满意。整个案件持续了一年多时间,就像胸口压了一块石头,现在终于被搬开了,感觉轻松多了。
紫牛新闻:今后你将如何面对母子、姐弟亲情?
我想不会再有联系了。我现在也有了老婆、孩子,有了自己的家庭,我老婆和我母亲还争吵过。以后,我和她们就形同路人吧,谈不上爱与恨吧,一切都结束了。
紫牛新闻记者|陈勇高峰
编辑|张冰晶
主编|陈迪晨
图片记者拍摄